基本编码 | 00017202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0260000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中心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受理条件 | 标准: 1.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报资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报资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资料左页边距一般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每份材料需装订成册; 5.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6.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清晰、准确和一致,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标准: 1.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报资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报资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资料左页边距一般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每份材料需装订成册; 5.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6.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清晰、准确和一致,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按照审核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 2.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通知申请人提交体系核查申请资料。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3.对于需要组织外聘专家评审的,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专家评审结束后审查人员将专家评审相关资料存入申报资料。注:外聘专家审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4.对符合技术审评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报告》(以下简称《审评报告》)。 5.对不符合技术审评标准的,提出相应的技术审评意见,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自行打印《补充材料通知书》。 6.对于修改补充材料后符合技术审评标准的,审查完毕后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填写《审评报告》。 7.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评报告》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1)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 (2)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3)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4)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对于完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评规范的产品,将申报资料、《审评报告》转审定人员。 9.对于除上述第8点规定外的产品,将申报资料、《审评报告》转审核人员。 |
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件寄送网站下载: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7174_02&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redirect_uri=http%3A%2F%2Fxzsp.yjj.beijing.gov.cn%2Fbfdaww%2FYZTAuth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一 | 批准文件及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且应在有效期内;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原件仅供查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复印1份存档)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二 | 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目录(原件1份),内容包括(1)申请表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②“申请人(企业名称)”、“申请人住所”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③“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所提交的已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申报资料中相应内容一致)(2)申报资料目录(注册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的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需要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 |
三 | 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
四 | 产品综述资料及生产制造安全信息(原件1份),内容包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1)综述资料①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②产品描述对于无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材料,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对于有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③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方面加以描述④包装说明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⑤适用范围和禁忌症适用范围:应当明确产品所提供的治疗、诊断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定义的目的,并可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产品是一次)(2)研究资料(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①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②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③生物安全性研究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产品,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包括说明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阐述来源(包括捐献者筛选细节),并描述生产过程中对病毒、其他病原体及免疫源性物质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试验;工艺验证的简要总结④灭菌/消毒工艺研究生产企业灭菌: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终端用户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3)生产制造信息①无源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的控制情况②有源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注:部分有源医疗器械应注意考虑采用(3)①中关于生产过程信息的描述③生产场地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五年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014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三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
收费项目名称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 |
---|---|
收费标准 | 首次注册费0元 |
收费依据 | 《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569号)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 |
---|---|
收费标准 | 首次注册费0元 |
收费依据 | 《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569号)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