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002072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700001 |
事项名称 |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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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局(署、会) |
设定依据 |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号)第三十六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资料。”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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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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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 | 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7000 |
委托部门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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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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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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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依据 |
无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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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特别程序 | 无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4-7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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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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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一)窗口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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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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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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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流程文字说明
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退审或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批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审批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注册审评审批程序,对复审项目进行复审。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复审时限为45个工作日,医疗器械软件注册证书变更复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经复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维持原审批结论的,应当核发《医疗器械注册复审决定通知》;决定对原审批结论予以纠正的,应当直接核发相关许可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送达复审决定。
无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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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申请表,由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签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详情 |
原审批决定通知的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详情 |
不收费
无
复审申请是否可由新代理人提出申请?
答: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0]92号文的要求,对于境外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复审申请,如复审申请由代理人提出,该代理人应是原注册申报项目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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